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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酝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企业模式一致
浏览次数:4157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9日
我国酝酿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企业模式一致
 

   分类改革高起点起步
  在我国,不同的事业单位有着不同的收入来源,因此其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不能“一刀切”,需要根据不同单位的具体情况,归类处理。而且,在改革过程中,也应该建立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并一步到位地实行全国统筹,提高改革效率。

  首先,应根据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将现有的事业单位分为两大类,分别实行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其中,自收自支、已经或准备转制为企业或民办组织的原事业单位,应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国办发〔1999〕18号文件以及劳动保障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做好衔接过渡。为保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工的待遇平衡过渡、不致明显下降,鼓励单位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并鼓励职工个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或进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而由国家全额拨款,继续承担公共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宜参照公务员待遇,与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其基本制度亦应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接轨,以便人才的合理流动。

  其次,事业单位应实行强制性的两支柱养老保险制度,即基本养老保险和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第一支柱为基本养老保险。其制度模式、基本结构、计发办法、替代率水平、调整机制等均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持一致。第二支柱为法定职业年金计划。计划强制实施,符合条件的单位必须参加。计划按20%的设计替代率水平计算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或单位)与个人共同缴费。计划按信托模式运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机构为计划的法人受托机构,基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投资运营由法人受托机构委托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承担。

  第三,一步到位地实行全国统筹,不能重蹈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覆辙”。

  吸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教训,事业养老保险改革应高起点起步,直接实行全国统筹。为此,国家应设立专门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具体经办有关事宜。

  基本养老保险方案设计建议

  根据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改革思路,其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可以进行如下初步设计。

  制度结构:社会统筹加个人账户。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账管理。单位缴费全部进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人账户规模为8%,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缴费: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个人缴费比例一步到位,为8%;单位缴费根据替代率水平测算确定。

  待遇:计发基数为本人退休前的基本工资,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总体替代率60%左右。计发办法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案,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由于基础养老金与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挂钩,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要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因此,其离退休人员实际收入水平将高于企业退休人员。
  
  退休审批和待遇发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现行渠道审批并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逐步撤销各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

  经办:实行全国统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具体经办工作;缴费由国税局征收(或直接向经办机构缴付)后,财政专户管理,经办机构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做实,基金积累按规定购买国债或由经办机构委托专业投资机构投资运营等。

  衔接:已实行试点的地区,基金和社会保险关系移交国家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局。

  转移: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移的,按国家现行政策转移规定办理。

  此外,参照企业年金制度有关规定为事业单位工作建立强制性的职业年金计划。年金计划按信托模式进行管理、投资运营。

  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情况看,国际上制度改革通行的做法是自上而下,即先在国家层面制定方案和立法,再推动法律在各地区的实施。从我国十年来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看,由于各地基本都是先试点再推开,即改革因循自下而上的路径,地方普遍反映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支撑,改革举步维艰,推动乏力。因此,建议首先出台相关的国务院行政法规,然后再推动法规的实施和制度建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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