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得迟到、早退、旷课。要求上晚自习的班级,必须按时出勤。
第二条 各班值勤班委负责本班的考勤工作,认真如实记录出勤情况(含迟到、早退),下课后及时将考勤周报表交任课老师签名,晚自习考勤交辅导员签名。每周一由班级学习委员将考勤周报表交院学生会学习部。
第三条 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以上者记旷课一次,迟到、早退三次记旷课1学时,晚自习缺勤一次记旷课1学时;军训、实习实训、运动会一天以6学时计,社会实践活动一次以2学时计。
第四条 为便于考勤和维护良好的课堂纪律,要求合班上课或上晚自习的班级,由辅导员将班级分开入坐并相对固定下来,任课老师和考勤人员根据各班相对固定的位置进行出勤检查。
第五条 各任课老师和辅导员应对本班的考勤工作予以监督,确认考勤表内容填写属实后签名。
第六条 周一至周五8:10—8:25,学生会人员协助值班教师在教学楼门口对迟到学生进行登记。周一至周四19:00—20:30,院学生会学习部组织人员对晚自习出勤、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上检查结果每天报院学生会学习部。
第七条 院学生会学习部负责全校的考勤统计,每周整理、公布考勤(包括全勤班级、请假、迟到、旷课)情况,并将考勤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各系党总支。
第八条 对有干扰考勤、谎报姓名、辱骂和打击报复考勤人员等行为的学生,将按学校的相关处分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对不认真履行考勤职责、包庇缺勤同学的教师和学生,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 请假规定
第九条 学生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课的,必须事先请假。请假时,需填写《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请假单》(一式两份)。请假单一份、相关证明、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由辅导员交系党总支或学生处备案。请假单另一份交班级学习委员,由其转告任课教师。
第十条 学生请假,须提供有关证明。病假要提供医院证明,事假要有家长证明,无特殊情况不得请事假。学生未能事先请假的,原则上不予补假。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一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所在系领导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所在系领导审批,学生处备案,一周以上由学生处最终审批备案。学生履行请假手续后,离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责任自负。请假期满,须及时找辅导员销假。因故不能按时复课者,须持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因病请假回家休养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返校上课。
第三章 处罚办法
第十二条 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学期该课程的考试(含考核、考查)。
第十三条 迟到、早退一次综合测评德育素质分扣1分。旷课一节综合测评德育素质分扣2分。
第十四条 对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旷课10学时者,各系党总支下发《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警诫通知书》,本人必须到所在系党总支作检讨并接受警诫;
(二)旷课累计(下同)二十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到三十学时者,撤销原警告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到四十学时者,撤销原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到五十学时者,撤销原记过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旷课累计达到五十学时以上者,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为旷课一学时计。
(八)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九)未请假以及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多次无故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干部给予以下处理:正式党员由党支部书记找其训诫谈话;预备党员可以考虑延期转正;入党积极分子暂缓发展;学生干部给予免职。
第十六条 凡一学期累计无故迟到、早退4次,旷课2次的学生,取消评优评奖资格。在先进班级评选中,优先评选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的班级。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要求学生参加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活动、文体活动和其它集体活动的考勤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