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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浏览次数:2892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科信〔2024〕3号)以及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的通知》(皖教秘科〔2024〕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院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推动科研诚信、学术规范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学术风气,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过程中,以及各类论文、专利、著作等学术成果发表与应用等各类教学及科研学术活动中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处理。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所有第二条所称人员从事的科研活动,都必须遵 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并自觉遵守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及我院实际情况,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1、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2、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3、伪造或篡改数据及文献,伪造注释;
    4、一稿多用;
    5、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6、未经他人许可使用他人署名;
    7、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各级各类科研课题或学术奖项;
    8、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9、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工作。教务处、系(部、中心)、学生处、人事、纪检协同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各部门主动监测本部门人员的学术不端信息,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防止并杜绝出现学术不端行为,形成长效的工作机制,并协助学院学术委员会开展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评判,处理相关事宜。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学院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以及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1、收到学术不端行为线索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
    3、学院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按照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等研究场地、设备等。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在调阅单和摘抄复印材料上签字确认,调阅的原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4、调查中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谈话内容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如需录音、录像应告知后履行。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5、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主管部门和当地科技行政部门。
    6、调查中若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经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7、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 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五章 认定

    第七条 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查调查报告,依据相关文件认定情节为较轻、较重、严重或特别严重,形成调查认定结论,并依职权作出处理或建议学院作出相应处理。
    第八条 学术不端调查涉及多个单位的,在调查认定结论形成后的 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 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
    第九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事实认定以及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被调查人提出新的证据线索的,酌情开展复核。

第六章 处理

    第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处理决定书,包含以下内容: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 作单位、职务职称等);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处理决定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其他应载明的内容。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送牵头调查单位。
    第十一条 学院对照相关文件,视情节轻重对被处理人作出相应学术不端处理。在此基础上,按照被处理人身份,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对其作出处分处理。
    第十二条 学术不端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社科项目、科研奖励、人才称号等的,学院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项目、奖励、人才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为本单位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举报人为非本单位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七章 申诉复核

    第十四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院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学院收到申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学院可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并在9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
    第十五条 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学院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核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八章 保障监督

    第十六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
    第十八条 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十九条 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归学院教学指导暨学术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调查处理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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