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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修订)
浏览次数:2740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年11月22日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立志把自己培养成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种类
    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二、 优秀学生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努力,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5分,二等奖学金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三等奖学金单科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含考查课及实验、实习成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思想品德优良,无因违规、违纪受到处分。
    奖励等次为一、二、三等;评奖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18%以内,一等奖学金占4%,二等奖学金占6%,三等奖学金占8%;各系评奖指标由学生处综合平衡后下达;奖励金额为:1000元(含税)、800元(含税)、600元(含税)。
    参加由安徽省教育厅单独下文或联合其他部门下文的,经学校学科与技能竞赛工作领导组批准予以立项参赛的省级(含省级以上)职业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学生可直接申请学校一等奖学金;获得二等奖的学生可直接申请学校二等奖学金;获得三等奖的学生可直接申请学校三等奖学金。申请交由学校奖助学金领导小组研究审批。直接评定为“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若同时因技能大赛获奖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以最高等次予以评定,不兼得。该项奖学金计划单列。
    三、 优秀学生干部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学习努力,各科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单科成绩均达到合格以上(含考查课及实验、实习成绩),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前30%以内,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无违规、违纪现象,思想品德优良;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在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并在实践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尊敬老师,团结同学,举止文明得体;工作积极、主动,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评选范围:团委会、学生会干部;系团总支、学生会干部;班级团支部委员会和班委会成员;广播站和学生社团管理部干部;校卫队干部。
    评选比例:控制在上述学生干部数的20%以内。奖励金额600元(含税,若同时被评为优秀学生,则本奖项只授称号,不兼得奖金)。 另对社会实践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干部予以表彰,计划单列,奖励金额600元(含税),比例控制在上述学生干部数的10%以内。
    四、三好学生
    基本条件: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校规、校纪,无违规现象;积极参加学校及班级的各项活动,且表现突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举止文明得体;积极参加体育课和体育活动,且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体健康,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努力,各科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70分(含考查课及实验、实习成绩),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前20%以内。
    评选比例:控制在学生人数的8%范围内,各系评奖指标由学生处综合平衡后下达。
    评选办法:在满足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学生各方面素质发展,按照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进行选拔。
    五、几点说明
    1.各类评优表彰工作,一学年进行一次。各种奖励均由学校发给相应的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2.统计成绩时以各学科课程考核的原始结课成绩为准(不含补考成绩),跨学期的课程全学年成绩必须达到合格以上。不包含安全教育与艺术鉴赏、军事理论教育、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素质教育、就业指导、职业生涯规划和免考课程。缓考课程以缓考成绩为准。课程平均分不允许四舍五入。
    3.各系对各专业上报的评奖对象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报学生处汇总审核,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公示后报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4.受到校规校纪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无评奖评优资格,凡一学期累计无故迟到、早退达4次,旷课达2次的学生,无评奖评优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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