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规范学校注册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注册是学校对学生在校学习资格和学籍有效性的认定。学生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依规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取得学籍的学生依规进行学期登记,取得新学期学习资格的一种手续。
第二章 新生报到和入学注册
第三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按学校的要求来校报到,缴纳相关费用,通过入学资格初审后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学籍复查,复查的结论为不合格的取消学籍。
第四条 新生因故申请延期报到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获得批准。
申请延期报到或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受理期均为开学后2周时间内。逾期的,除因不可抗拒力等正当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延期报到时间超过2周的,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学生申请延期报到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应及时申请恢复入学资格,经学校审核批准同意后,按新生报到流程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在报到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六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正在申请办理学费减免或者国家助学贷款等手续,经学校资助中心确认,并缴清应缴学费额度和批准的减免额度、贷款额度的差额之后,准予注册。
第八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的不需要学期注册。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理学期注册手续。
第九条 符合学期注册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
第四章 暂缓注册
第十条 学生因下列原因在注册期结束前可申请暂缓注册:
1.学生因事因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
2.学生正在申请办理学费减免或国家助学贷款等手续,但未缴清应缴学费额度和批准的减免额度、贷款额度的差额的;
3.因特殊原因暂不能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的;
4.学校认可的其它原因。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需向所在系提交申请,说明暂缓注册原因,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后,报教务处审批。暂缓注册限期一般为两个月,学生需在限期前完成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期间可正常参与上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课程考试等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章 未注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超过注册期两周未注册且未申请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作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暂缓注册期满(两个月)仍未完成注册的,视为未注册,作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
第十五条 凡未注册的学生,学校停止其参加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上课、课程设计、实习实训、课程考试等)的资格。
第六章 注册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报到后一周内总务处负责将未完成学费缴纳的学生名单反馈到学生所在系;学生资助中心将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反馈至学生所在系。
第十七条 各系在核实学生缴纳学费、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等信息后,将不符合注册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班级辅导员,由班级辅导员将未完成注册信息通知到学生本人,督促学生在两周内完成缴纳学费等注册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报到后一个月内教务处根据各系上报的学生注册信息,在学信网对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对申请暂缓注册的学生办理暂缓注册,对其他不满足注册条件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各系应及时到教务处进行信息更改。学生因休学、退学、应征入伍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各系应及时到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