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稳定的政治局面和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条 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违纪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无罪释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审查无辜者不在此列)。
(三)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采取偷窃、诈骗及其他方式非法占有或毁损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返还财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非法占有或毁损公私财物价值5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财物价值在500元及以上(含本数)且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两次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档案和涉密文件等物品,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校园卡、银行卡、电话卡及其它代金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资助,除追回资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当占有他人遗失物品并拒不归还,除追回物品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六)偷盗、诈骗等违法活动团伙的主谋或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为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 窝藏、销售非法占有的财物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八)凡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为撬盗未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打架策划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况较轻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致人轻伤,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促使打架斗殴事态扩大,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提供打架伪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五)对提供打架凶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斗殴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结伙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伙同或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行凶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威吓、辱骂、围殴或殴打教职工或学生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打人致伤者,负担受伤人的医药和营养费用。
(十二) 以 上 违 纪 者 , 如 不 思 悔 改 , 不 接 受 教 育 , 应 加 重 处罚。
第十条 对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凡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邀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同时参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赌博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同时参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抽头以参与论处) 。
第十一条 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诬告、诽谤他人或私拆他人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追回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捏造事实,写诬告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伪造学生证、图书证、证书、有价证券、证明信等各种票证以及伪造成绩单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涂改、冒领、伪造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品行恶劣和道德败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处理男女关系中用低级下流的言语或动作挑逗、侮辱异性,情节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求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猥亵妇女或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为目的的道德败坏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采用肢体、语言、网络等手段对教职工或学生等实施 欺侮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观看、传播、制作黄色书籍、录像、淫秽品者(含网页),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酗酒滋事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用电热器、乱拉电线,使用明火器具(煤炉、酒精炉、 煤油灯、蜡烛等),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除追究经济责任外,还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吸烟或校园内流动吸烟,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或休息,经批评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乱倒污水、乱扔垃圾等杂物,影响校园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向外摔掷酒瓶等物,造成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兜售商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实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失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视情节赔偿损失。
(六)凡已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在校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在校外住宿或夜不归宿。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私自破坏或翻越围墙、护栏、消防通道等进出校园、教学楼、学生公寓等,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违反《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办法》、《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机房管理办法》等学院相关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视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对计算机网络及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端口扫描;
2.盗用单位或他人 IP地址、用户账号;
3.未经允许,对公用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口令进行设置或修改,影响或妨碍他人使用;
4.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对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害;
5.其他影响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设有密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5.其他破坏计算机网络正常运行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 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对课堂教学、实践性教学和院系组织的各种活动无故缺席者,以旷课论,以学期为单位累计,按下列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一学期旷课累计(下同)二十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三十学时者,撤销原警告处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到四十学时者,撤销原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到五十学时者,撤销原记过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达到五十学时以上者,撤销原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成绩考核各类测试(包括考试、考查、测验,下同) ,不得有夹带、偷看、传递、交头接耳、暗示、代考等舞弊行为。凡有作弊或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除本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外,还要给予下列处分:
(一)期中(或课程结束) 、期末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补考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任何方式窃取试题者,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弊行为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无理纠缠者,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威胁教师以至行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场内不得随意走动或大声喧哗,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不服从监考工作人员要求,违反考场纪律,扰乱考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其他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 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擅自策划、组织非法团体,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在学校内承揽包车业务、组织团体外出等活动,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燃放孔明灯等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学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事非法传销、邪教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吸毒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持有毒品或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 认错态度不好,或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态度恶劣;
(二)组 织 串 供 , 提 供 伪 证 , 或 让 他 人 为 其 作 伪 证 , 妨 碍 调查;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纠集校外人员;
(五)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六)违反学院相关规定 ,屡教不改者;
(七)其他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学校调查处理;
(二) 自动中止违规违纪行为;
(三) 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重大悔改表现;
(四) (四)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期限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的处分期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为12个月,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表现优异者,可申请提前解除;留察期间再次违法违纪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留校察看期未满,毕业时缓发毕(结)业证书;待期满后由本人申请,工作单位或留察期所在地证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经研究可解除留校察看,发给毕(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受处分者,处分期不享受评奖评优资格。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权限和学生申诉
第三十一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所在系讨论决定,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由学校出具书面处分决定;如系处理不当,学校主管部门有权提出处分意见,并报院务会讨论,重新作出决定。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分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查,院务会决定。开除学籍处分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和处理,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系以上的问题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系共同进行。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违规的学生处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的学期内处理结束。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一律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等。
第三十四条 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或公告之日起 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及时进行复查,并在接到申诉后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5 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 日 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 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教育部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十九条 为做好学生的申诉处理工作,,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 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条 受处分学生临毕业前或受处分解除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评议。学校将评议教材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可比照本办法相近条款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