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设立参加合肥市大学生医保学生的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专项基金。院学生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宣传和学生参保手续的落实工作,院医务室负责学生普通门诊的就诊和学生在校外普通门诊就诊材料的相关审核工作。
第二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并按时缴费参加当年合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全日制高职学生,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
第三条 参保学生按照参保年度,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若办理退学,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学生信息改变时,各系应及时到院学生处和医务室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各种整容、矫形等不符合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范围、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第五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持本人学生证、门诊病历、有效发票等材料,填报《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单》,由所在系收集汇总学生材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的参保情况,医务室审核学生材料的规范性,学生处审核最终发放明细和材料的一致性,一并审核通过后方可报销。
第六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年度结算制,如果一个年度内累计报销总额高于该年度的门诊基金,按照比例报销。
第七条 学生在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报销年度限额为2000元。普通门诊医疗费用500元以内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报销;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高于500元的,超出部分按60%比例报销;对病情较重、费用支出较大的学生可适当提高报销金额。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0日起执行。原印发的《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参保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通院字〔2021〕51号)同时废止。其他学院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