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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医务室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2984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2日

 

    为认真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学院医务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切实做好学院医疗卫生工作,确保全院师生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医务人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医务人员须具备专业资格和一定的临床经验,对就治过程中的病人不能确诊时,要及时告知患者到上级医院诊治。
    第二条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坚守工作岗位,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热情为教职工、学生及来校培训人员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条  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应急条例》,加强对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等防治工作,协助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学院卫生防疫工作。
    第四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五条  制订每学年保建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第六条  做好每年新生的体检工作,建立好学生健康档案,掌握学生的健康状况。
    第七条  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共卫生、防疫、食品营养卫生、体育卫生及学生保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八条  做好药品的订购、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配合学院做好学生医疗保险工作,严格按照医保政策办理。
    第十条  做好学院各类大型考试、军训和运动会期间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医务室执行节假日值班制度;按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办理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各类材料证件。

第二部分  医务室药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在正规医药公司采购药品,并索取营业执照备案。严格控制特殊类药品的采购,确需采购必须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做好药品进库、出库记录。对购进药品品名、规格、数量、生产厂家、生产批号、批准文号、注册商标以及外观、包装与合格证等质量情况进行登记。定期检查药品库存情况,对过期、失效、变质、霉烂、破损的药品、医用器材一律按规定及时清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四条  药柜卫生、整洁,并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固定存放。注意保存的温度、湿度、通风、光线等条件,各种药品要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新。
    第十五条  药品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药品一律凭处方,发药时应将药袋上内容填写清楚,并交待用法及注意事项。
    第十六条  药品质量检查验收必须做好验收记录,主要检查药品外观性状、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及标识,记录填写规范、准确无误。
    第十七条  学院师生在医务室就诊,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医疗费用。

第三部分  医务室清洁消毒制度

    第十八条  定时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第十九条  地面采用湿式清扫,垃圾桶要加盖,并及时清理。
    第二十条  每日擦拭诊床、就诊椅,保证治疗台清洁整齐。床单及包装物、毛巾被每周采用高温清洗。污染物品按规定消毒浸泡、冲洗、高压灭菌。
    第二十一条  定期紫外线进行室内环境空气消毒并做好登记,消毒时室内不可有人。
    第二十二条  配置洗手液,处置患者前后应洗手。疑有传染病时,诊室要进行终末消毒。
    第二十三条  诊疗操作后污染的治疗车、诊疗工作台等应用消毒夜进行清洁,消毒。消毒液应现配现用。

第四部分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卫生室应使用专用垃圾桶储存医疗垃圾,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十五条  将医疗废物按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封的容器内,并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备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和消毒。
    第二十七条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严禁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周。
    第二十九条  医疗废物应及时由专业机构负责送到医疗垃圾处理中心处理。
    第三十条  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超过有效期的所有药水、药物、医用器材一律登记备案,妥善存放,不能再用于医疗服务,并定期向卫生管理部门申报销毁。
    第三十一条  医务室负责人应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包括种类、数量、去向。

第五部分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三十二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我院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建立以分管院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的传染病防控管理组织,各系党总支书记负责具体工作,各系辅导员协助配合。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发现传染病疫情均有义务向  疫情报告人提供情况。
    第三十四条  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有共同用餐、饮水史时,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学院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院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发生群体性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食物中毒事件、饮用水污染事件、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严重影响师生健康的事件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期间,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认真落实相应的传染病综合防治措施。
    第三十八条  按时上报传染病报表,凡患传染病的学生经隔离治愈后必须有医院证明方可上课,教师职工亦同。
    第三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上级报告疫情。传染病疫情报告人为校医。
    第四十条  学院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传染病疑似病人时,不得隐瞒、谎报或缓报。

第六部分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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