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维修工作管理,提高维修质量,节约维修成本,改进服务态度,使维修工作便捷、高效、节约、透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星维修范围是指学院校舍墙面与防水、水电设备设施、路面地面、电气设备、教学设备、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公共设施等被损坏、破坏、自然锈蚀等,单笔维修费用在30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
第三条 总务(保卫)处是学院零星维修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主要实施单位。
第四条 各部门对需要维修的问题向总务(保卫)处报修。
第五条 总务(保卫)处要建立报修台账,专人负责登记,合理安排维修人员,履行派工手续,建立维修档案。
第六条 总务(保卫)处要加强校园公共设施的巡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安排维修。
第七条 零星维修的维修材料,维修人员要根据维修需要向总务(保卫)处提前报送采购材料清单,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总务(保卫)处将采购的维修材料及时入库。
第八条 零星维修原则上由学院和合肥通用院内维修人员维修,零星维修涉及到专业技术问题院内维修人员无法维修的,经学院分管院领导同意,可请供货方或校外专业维修人员维修。
第九条 请供货方或校外专业维修人员维修的,原则上从合肥通用院经常使用的供货商或专业维修人员中选择。如果没有合肥通用院经常使用的供货商或专业维修人员,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可以找其他维修人员。
第十条 校外维修单位维修的零星项目,要采取竞争性议价的谈判方式选取维修单位,要签订维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任务,约定违约责任和保质期。维修结束后,总务(保卫)处按照合肥通用院的要求,依据维修单位提交的零星维修验收单,组织相关人员对零星维修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第十一条 零星维修原则上实行项目保修制,在保修规范年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发生的保修费用由项目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校内维修人员要本着及时、高效、节约的原则,切实服务师生员工,保障教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材料领用手续,维修人员在领用维修材料时,应坚持以旧换新原则。
第十四条 发生水电紧急抢修工程,维修人员在接到指令后,不论节假日,还是白天黑夜,应紧急赶赴现场,组织抢修。如因技术问题校内维修人员无法抢修的,可及时联系校外维修单位,积极组织抢修。
第十五条 加强零星维修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总务(保卫)处维修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维修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 零星维修工作要建立维修回访制度。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务(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