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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2972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各类培训活动,推动学院培训工作有序发展,提升学院培训的整体竞争力,激励学院教师从事培训相关工作的积极性,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院是各类培训的办学主体,各类培训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特色化、品牌化”发展,坚持“注重规范、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三条 培训中心是学院各类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学院培训计划、规章制度以及各类培训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依申请可开展各类培训,并负责具体实施培训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开发、项目管理、人员管理、经费管理等培训运行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学院各类培训应顺应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培训项目定位于除全日制学历以外的各类培训项目,包括专业技术培训、职业资格培训鉴定、师资培训、专升本考前培训、自考专升本衔接培训、成人本科课程培训、党务培训、社区服务、市民科普、青少年职业体验、研学旅行以及政府相关部门主办的社会考试等各类培训项目。
    第六条 各部门要依托学科或自身优势,开展特色化、差异化和专业化的培训。
第七条 各部门开展培训活动前,须填写《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培训项目申请表》(附表1),报学院审批后方可执行。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未经学院同意不得私自面向社会开展各类培训活动。经审批同意的培训项目的招生宣传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符合学院有关规定,经学院审批后统一发布。
    第八条 在培训中涉及学院公用房、会议室、教室、实训室等教学资源的,应遵守学院相关规定,按 要求进行申请与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院公用房、电话、网络、场地等院内教学资源出借或出租给院外机构用于各类培训。

第三章 质量监控

    第九条 培训中心负责管理与实施培训质量督查工作,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培训,强化内控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第十条 建立各类培训项目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防控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和解决各类培训中的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账户,由学院财务代收代支代管,培训承办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培训项目收费标准按项目实际情况,经学院研究审批同意,在学院官网公示后,按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 项目收支按照经审批同意的收支预算方案(附表2)执行。费用支出具体按照学院采购管理、财务制度等管理规定执行。税费在项目成本中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成本支出按照项目申报的收支预算方案(附表2)执行。项目成本包括课酬、劳务费、专业建设费、课程建设费、教学设备费、招生宣传费、网站建设费、资料印刷费、通信邮寄费、差旅费、会务费、交通费、办公用品费、票税等。
    第十五条 为鼓励广大教职员工更好地参与培训工作,凡考取相关职业资格中级证书以上者,均可在获得证书后凭证书报销报名及考试费用,不计入项目成本支出。

第五章 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 项目收入分配包括学院收入、承办部门收入和培训项目组收入。其中,项目收入是指除证书费以外的所有项目总收入;学院收入是指用于培训项目的学院管理费、场地费等;承办部门收入是指为了激励部门承办培训项目,允许部门用于教师能力提升、教学设备购置等用途的费用;培训项目组收入包括项目成本和奖励费用。
    第十七条 奖励费用分配主要参照项目组人员完成的培训报名任务人数及参与的培训管理工作核定,具体分配方案由项目组组长提出后报学院审批。
    第十八条 针对社会人员培训和针对校内学生培训的收入分配具体方案如下表。

第六章 任务指标

    第十九条 学院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培训工作。除部分职能部门外,每个教职员工每年须完成上缴“学院收入”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本人获得的年终绩效金额(上年度下半年入职人员本年度按照全额计算)。院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保卫处)、网络信息中心、图书馆的职工每年须完成上缴“学院收入”的金额不低于上年度本人获得的年终绩效金额的一半。未能完成以上培训任务的教职员工不能享受当年学院年终绩效奖励。
    第二十条 教职员工可以通过承接项目、参与培训招生、培训管理和培训教学等方式,由项目组长确定其在该项目中上缴“学院收入”的金额。各项目上缴“学院收入”的金额可根据项目情况上浮调整。
    第二十一条 学院各部门应积极组织承办培训事项。未参与培训项目的部门负责人,在年度评奖评优中不能评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中心管理人员除组织、管理学院培训事项外,还需积极承办培训项目,个人奖励费用须在创造承办培训收入满足个人年工资收入的50%后,再按项目组分配方案发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培训中心负责解释。

    附表1

    附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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