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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浏览次数:4891   发布人:tw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9日  【字号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同时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7]92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特别突出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其中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为我院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1000元、每人每年2000元、每人每年3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获得上一年度学院三好学生称号者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考虑:

(1)、上一年度综合素质班级名列前茅的;

(2)、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的;

(3)、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各种比赛获得奖项的;

第五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院三好学生、奖学金、优干学生获得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单项排名在本班人数前80%以内, 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5、家庭经济困难(根据本人申请学院认定的经济困难等级)。

第六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2、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其他高消费者(如电脑、高档化妆品、高档时装等高档生活用品);

3.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获国家助学金的停发剩余部分资助金,用于资助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

2、购置个人奢侈消费品(如电脑、高档化妆品、高档时装等高档生活用品)、抽烟、酗酒、沉溺网吧费或其他高消费情况;

3、因各种原因学籍异动的(休学、转学、退学、自费出国留学等);

4、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第八条 各系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评定细则,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九条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各系负责学生工作人员组成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各系根据情况成立评审小组。

第十条 工作程序:

1、学院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有关文件精神、发放意义、评选条件和办法。各系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使评选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工作人人皆知。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由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3、辅导员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4、各系按分配名额审议确定推荐名单,将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院评审领导小组复核并在系内公示2天,无疑义后向院评审领导小组相关材料。

5、评审领导小组将复核名单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会审批,向全院公示3天,无疑义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  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掌握按月发放。

2、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向全院同学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助学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困、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师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年10月15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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