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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4435   发布人:tw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9日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办、国家财政贴息、适用于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的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住宿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学费支出,住宿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住宿费支出,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的日常基本生活费开支。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借款人是指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贷款人指办理贷款的经办银行。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借款人的资格审查并汇总报送借款人申请材料,协助银行做好贷款的签约、发放、付息和还贷等与之相关的所有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为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我院全日制学生。

第六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成绩较好,能够完成正常学业;

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生活费);

5、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约定履行付息还贷义务;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通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

第七条  按现行政策规定,学生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为:5300元/年(学费、住宿费),我院学生可申请的额度最终经办银行审核确定。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系汇总后统一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银行不直接受理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4、乡、镇、街道政府部门或民政部门和县教育局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5、本人父母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复印件(首页必须复印)。

第十条  申请人须如实、完整填写《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份(新生为入学后一个月之内)。

第四章  助学贷款的审批和发放

第十二条  系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按规定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无误后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资格初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上述资料送至经办银行审核。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院报送的借款人申请材料,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第十四条  助学贷款实行分年发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院指定帐户。

第五章  贷款的期限、利率及贴息

第十五条  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六年(根据贷款时间相应确定贷款期限),贷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读期间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本息在本科、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六年还清。助学贷款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商定。

第十六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十七条  为减轻学生的还贷负担,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院负担,贴息时间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第六章  助学贷款的变更

第十八条  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在贷款期限内保持不变。中途要求变更或终止贷款的,可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和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学生转学的,必须还清借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退学、开除和死亡的学生,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生贷款本息后办理相应手续,不能偿还本息的,学校不予办理任何离校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或在使用贷款期间受到学籍处理或校规校纪处理的,银行有权立即中止贷款并可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七章  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贷款申请批准后,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理:

1、与银行协商后,停发国家助学贷款或追回已发出的贷款;

2、情节严重者,按《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毕业后提前还款的,提前归还的部分由经办银行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收利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按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毕业前,必须在当年的四至五月份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对不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毕业后,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银行和学校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金融机构汇款到贷款经办银行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六条  对于申请贷款的学生,学校将向银行提供其毕业后的去向,借款学生须对本人的借款行为承担全部的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由分管系主任、系党团总支书记、有关辅导员组成,其职责为:

1、接受本系学生的借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

2、为本系申请贷款的学生提供有关学习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意见;

3、编制本系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4、及时、准确地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5、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6、协助贷款人和学院进行助学贷款的发放、本息的催收和追索工作;

7、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升学、休学、转学、试读、留、降级、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8、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9、建立本系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

10、建立本系助学贷款见证人档案(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式及其变更情况)。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借款人逾期不归还贷款本息,又未提出展期,或蓄意逃避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致使贷款形成风险的,银行可会同学院有关部门采取债权保护措施。必要时,贷款人有权在公开报刊及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贷款学生的姓名、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身份证号码、拖欠贷款本息金额等信息,并依法追偿贷款。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时间紧、延续时间长的工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速人才培养,保证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得以继续深造的重要措施。学院有关单位和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做到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三十条  其他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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