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公正、合理和规范,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院学籍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及申请,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认定,并确定合理标准。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视其困难程度分为三个档次,即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学生。
第五条 学生本人能够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合肥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下列参照条件,可分别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困难和特别困难。
1、评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参考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300元的。
2、评定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学生参考条件:有以下情况之一,且本人在校期间月平均生活费低于240元的:
(1)单亲,且直系亲属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困难;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家庭经济困难;
(3)两个或两个以上兄弟姐妹同时在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
(4)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等原因导致收入微薄,家庭经济困难;
(5)其它异常变故或不可抗力致使家庭经济困难。
3、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参考条件:家庭境况特别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
(1)孤儿,且其亲属无资助能力的;
(2)父母中有一方常年患病,需长期治疗,且另一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和日常生活费用的;
(3)父母双方年迈体弱,或因不可抗力丧失(没有)劳动能力的;
(4) 家庭所在地区属于贫困地区且当年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来自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本人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不足以支付学杂费用的;
(5)属于生源所在地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家庭的子女;
(6)持有学生生源地地方民政部门所发放的《特困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
第六条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拒绝参加学校安排的勤工助学工作的(残疾学生除外);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专业除外)的;
(三)购买MP3、数码相机等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抽烟、经常饮酒的;
(五)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沉溺于网络游戏者;
(六)实际生活费用明显高于一般同学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七)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八)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
(九)因家庭建房购房等原因欠下巨债者;
(十)有其他高档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成立学院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院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以系主任为组长,系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思政管理工作人员、系团总支书记、教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各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由班级通过民主选举,遵循简单多数原则产生,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每年9下旬月份启动。具体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学生应当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本人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系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是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如证明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5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1)家庭中多子女就学,家庭收入无法支付学费的,应详细列出兄弟姐妹的就读学校及家庭收入,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盖章;
(2)父母下岗(无业)的,应以实际收入为准,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盖章;
(3)家庭成员患病或残疾的,需要相关福利单位或医疗单位开具证明;
(4)家庭被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的,应提供当地县级民政局提供的证明及详细说明材料;
(5)家庭变异、丧父、丧母的学生,以其经济承担人的实际收入为评定标准,由经济承担人所在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6)其他情况,均需并由所在乡镇或街道单位对其家庭情况作出说明,并加盖公章;
3.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4.资格审查
(1)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由各系认定工作组负责,在辅导员的参加下进行。
(2)审查内容
A.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B.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C.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A.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B.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C.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状况;
D.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5.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系认定工作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结合资格审查情况,确定提交班级民主评议的一般困难、困难、特别困难学生建议名单。
6.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建议名单进行评议,评议由辅导员主持,在开始前,主持人应向参加评议的同学扼要介绍办法的基本内容。
(2)根据本人意愿,可由申请建档的学生首先逐一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实际情况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班级学生干部对申请建档学生所陈述的情况、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予以说明。
(4)认定评议小组根据本办法的标准采取适当方式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评议时申请建档的学生实行回避。
(5)评议结束以后,申请建档的学生返回会场,全体同学就是否同意对申请建档学生予以建档及相应档次进行投票(本人参加本人测评),(票样见附件),并在主持人的主持下,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6)经济困难学生建档,以获得参加评议学生2/3以上表示同意的为准。
(三)资格审查。
“认定评议小组” 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并根据院系下达的指标确定本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各系审核。
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公示和异议。
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系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 “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六)公示和审批。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各系上报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第四章 建立档案
第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档案。
第十条 档案调整
(一)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新建档四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符合的情况,应撤销其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即撤档。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条件的情况,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二)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对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系“认定工作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将组织人员按比例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抽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