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建立参保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专项基金专户。院学生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和参保手续的落实工作,院医务所负责学生普通门诊的就诊和学生在校外普通门诊定点医院(以下简称定点医院)的就诊费用的审核工作。
第二条 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学生,按时缴纳“合肥市大学生医疗保险”费用者,均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
第三条 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的待遇。学生信息改变时,各系应及时到院学生处和医务所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条 学生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的诊疗项目、用药范围与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同。
第五条 寒暑假、因病休学及法定不在校期间,可选择居住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可按规定在合肥市医保中心报销住院及门诊特大病相关费用,普通门诊费用可在学院报销。
第六条 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各种整容、矫形等不符合合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诊疗项目范围、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的定点医院就诊、未经定点医院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用均不予报销。
第七条在校内学习期间,学生患病到院医务所或定点医院就诊时,用药范围参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目录》。门诊处方用药量限急性病(常规门诊)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特殊病种除外)。
第八条 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时,须持本人学生证、门诊病历、有效发票等材料,经医务所审核后,填报《普通门诊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单》,在学生处登记。
第九条 普通门诊门诊医疗费用实行年度结算制,报销比例根据一个参保年度内所有参保学生核定的报销费用总额多少而定。
第十条 学生在一个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报销费用超过200元以上的部分,不予报销,对病情较重、费用支出较大的学生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报销金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4月20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通用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