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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4007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工作是深化高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树立自立、自强、自主意识的有效途径,也是扶助少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缓解经济困难,安心完成学业的有力措施。
第二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原国家教委、财政部 [93]62号、[94]35号文件精神和原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勤工助学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勤工助学工作管理,不断完善勤工助学机制,发挥勤工助学在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和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方面的作用,学院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其勤工助学工作职责为:
第三条 负责对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四条 建立困难学生综合情况信息库和各单位用人情况信息库。
第五条 负责拓宽勤工助学岗位,并向用人单位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
第六条 负责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及中期检查。
第七条 负责支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
第八条 保护学生勤工助学安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条 经常与用人单位联系,主动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工作,及时处理勤工助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条 负责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总结,评选申报勤工助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一条 定期向学校分管领导汇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对用人单位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全校各部门应认真学习国家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普通高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文件,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勤工助学是高校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把勤工助学视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重要环节,满腔热情地对待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加强思想教育。
第十三条 各相关单位应充分挖掘勤工助学岗位,凡校内需要使用临时用工,且适于学生承担,均应安排学生从事。学院举办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各研究室辅助性用工,只要适宜学生承担,也应安排学生从事。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学生,应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心统筹安排,以勤工助学方式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本着谁用人谁负责管理的原则,用人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并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评。
第四章  对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十六条 岗位的基本要求是:以校内轻体力劳动岗位、相对固定岗位为主;以重体力劳动岗位、临时岗位为辅。
第十七条在勤工助学中将安全问题放在首位,不安排学生参加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第十八条 未经中心允许,禁止校外单位招聘我校学生在校园内从事商业行为。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以学习为主,坚持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不能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业。
第二十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上岗前要自觉接受中心与用人单位的职业道德教育,做到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保质保量地完成所承担的任务。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教学、科研、生活的正常秩序及校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不得在校内从事各类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禁止学生参与社会上的各种营销、传销等活动。
第六章  申请及安排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先向所在班级申请,经辅导员审核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心建立勤工助学岗位申报人员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中心根据“贫困生优先,优秀者优先”的原则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五条 中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学生个人特长,将勤工助学申请表进行分类编排,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向各用人单位推荐、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申请表》中,除通常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外,还应有中心与申请人之间的约定,以明确上岗学生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及对违反规定学生的处理。
第七章  酬金标准及支付办法
第二十七条 勤工助学付酬标准,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测定,固定岗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临时岗位不低于2元/小时。
第二十八条 学生的勤工助学报酬原则上由学校从勤工助学基金中解决,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设置“勤工助学先进个人”、“勤工助学先进集体”、“勤工助学优秀工作者”等奖项。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学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工作不负责任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占集体或他人财产,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中心规章制度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将给予一年内不许上岗或取消上岗资格的处理。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参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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