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具体条件为:
(1)、学期课程考试成绩平均在80分(含)以上,各单科成绩75分(含)以上,考查、实验(习)成绩良好(含)以上;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在本班前5名;
(3)、新生高考成绩总分在本院录取线80分(含)以上;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及以上等次;
6.家庭贫困,生活俭朴,无生活奢侈、铺张浪费及沉溺网吧等现象。以下4种情况优先:
(1)、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和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困难学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发生变故,家庭丧失经济供给能力的学生;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5)、在省级及以上各种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单项排名在本班人数前40%以内, 如有特殊情况可酌情处理。,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坚持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及以上等次;
6.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生活奢侈、铺张浪费及沉溺网吧等现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以下4种情况优先:
(1)、烈士子女,孤残学生和优抚家庭子女;
(2)、来自国务院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困难学生;
(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发生变故,家庭丧失经济供给能力的学生;
(4)、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学生。
第六条 申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国家助学奖学金: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的;
2.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其他高消费者(如电脑、高档化妆品、高档时装等高档生活用品);
3.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享受国家助学金。获国家助学金的停发剩余部分资助金,用于资助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1.受到党、团、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的;
2.购置个人奢侈消费品(如电脑、高档化妆品、高档时装等高档生活用品)、抽烟、酗酒、铺张浪费或其他高消费情况;
3.因各种原因学籍异动的(休学、转学、退学、自费出国留学等);
4.弄虚作假获取资助的。
第八条 各系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或评议细则,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社会活动、遵守校纪校规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九条 组织领导:
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各系负责学生工作人员组成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各系根据情况成立评审小组。
第十条 工作程序:
1.广播站、宣传栏要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国家助学奖学金发放意义、评选条件。各系组织学生认真学习、领会有关文件精神,使评选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同一学年内不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3.辅导员组织全班同学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4.各系按分配名额审议确定推荐名单,将申请人填写的《国家助(奖)学金申请表》、家庭贫困证明(家庭所在地县乡政府部门开具)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院评审领导小组复核。
5.评审领导小组将复核名单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审批,向全院公示,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6.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掌握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助学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困、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广大师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6年11月10日起实施,由院学生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