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净化育人环境,充分发挥院广播站、宣传栏、专题讲座等宣传教育阵地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中的引导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院广播站是重要的宣传阵地,由院学生处直接领导。在宣传内容的安排和栏目版块的设计上,坚持思想性和可听性想结合的原则,既保证政治上的正确导向,又贴近学生学习、生活、思想实际,力求提高宣传效果。
广播站要组织好编辑、播音和通讯员队伍,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把好审稿、播音两个关口。工作人员要遵守宣传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使用或介入学院的广播系统。
第二条 学院的宣传栏、阅报栏由院学生处管理、使用。其他组织和个人要使用上述阵地,由学生处统一安排,不得擅自处置。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在指定的地点张贴。不准随意在教学区和生活区散发宣传品和印刷品。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要依法规给予处理。
第三条 在学院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向学院主观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活动的组织者姓名,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更不容许法轮功等邪教组织在校园有立足之地。报告、讲座等不得干扰学院的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
第四条 学院的有关组织,如团委、学生会、学生班级根据需要和可能创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可在院内发放或校际交流。但必须向学院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提出办刊宗旨、主要栏目及负责人姓名,经批准后方可出刊。否则,视为非法出版物予以停刊。
第五条 有关组织和个人,可从利于陶冶学生思想情操、提高人才综合素质,本着自愿的原则,在学生中组织相关学生社团。但组织者必须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向学院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成立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