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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学院社会实践活动有关规定
浏览次数:4282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字号
社会实践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学生了解国情,认识社会,加深对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的认识,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心;是帮助学生巩固所学知识,提高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应用能力的重要环节。对强化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大学生的素质具有其它教学环节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使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我院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有关规定:
一、社会实践是学院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有学生每学年都必须参加一次社会实践活动。
二、社会实践作为一门了解国情、认识社会、增长才干、锻炼能力、提高素质的课程,建立成绩档案,并列入综合测评的考核内容,成绩不及格者必须不修。
三、学院聘请学生处、院党团负责人、班主任和有关教师作为社会实践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定实践课题,拟订活动大纲和实施计划,并对论文提出具体要求。
四、社会实践活动除学院在教学计划中作出安排外,一般利用假期,本着就近、就便、紧密联系实际的原则进行。由学院团组织、学生社团和学生自己联系落实。参加者要认真如实地填写社会实践活动情况表。实践的主要内容是:参观调查、科技服务、挂职锻炼、法律宣传以及包括扫盲在内的科技文化活动等。
五、学院定期组织部分学生在学校的社会实践基地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六、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应完成一篇社会实践论文(含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社会、教育方面热点问题的专题论述)。学院组织专家对论文进行评选,并奖励优秀论文。
七、院团委是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活动规划,具体安排,实施检查,总结表彰等方面的工作。院各有关部门和班主任要主动配合,积极支持。所需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按批准额度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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