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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守则
浏览次数:4857   发布人:xsc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2日  【字号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守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挥,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四条 发现刑事、治安或交通、危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五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须报请学院有关部门许可,并且进行留宿人员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注销登记。对违反规定的,学院保卫部门可以责令留宿人离校。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异性。

第七条 告示、通知、启示、广告等必须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院有关部门的同意。

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生进行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有关部门(团的活动经团委、班级活动经所在系或班级辅导员;跨系的活动经团委)同意,并报学院备案。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活动需由教师统一带队,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严禁私自组织外出旅游活动。学生在非节假日临时离校,须经辅导员批准。

第九条 学生在进行活动时特别是竞技性的体育比赛要以“友谊第一,比赛第二”的宗旨参赛,啦啦队要做到文明观赛,不起哄、不闹事、服从裁判。各系相关领导必须到场,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第十条 各学生团体的活动原则上限于本院,校际交流和面向社会的活动,必须报经主管部门同意,重大活动须报学院批准。各学生团体活动之前必须有活动方案,指导教师必须到现场指导活动。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园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 防盗窃。盗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行为。

贵重物品要放置带锁的抽屉、橱柜,妥善保管;平时要养成随手锁门、关窗的习惯,晚上睡觉不要将贵重物品和财物放于窗前、窗台;存折、信用卡要加密,卡内不要存钱太多,不要与证件共放,丢失后要立即挂失;平时保管好钥匙,不轻易借人;外出时随身少带现金,在公共场所,保管好随身携带的挎包、财物等行李;发现可疑人员要提高警惕,加以询问,必要时拨“110”电话报警;一旦发生盗窃案件,应立即报告,注意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学院保卫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防诈骗。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学生所带学费、住宿费等现金应及时交学院财务室,不得交其他人代办或保管,防止受骗;不要将信用卡密码告诉他人,更不可轻易借与他人取钱、转帐、查帐、试机等,防止上当受骗;在柜员机办理取款时,要注意自身信用卡的安全,防止被调换;路途中不要露财,遇有陌生人帮助,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相信,防止被骗;外出时结伴而行,不随便交友,不到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四条 防抢劫。抢劫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施行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一种犯罪行为。

学生夜间不要单独到昏暗偏僻的地方行走,若非去不可,应结伴而行;采取默认方式交出财物,使作案人放松警惕,看准时机向有人、有光的地方跑;与犯罪分子说笑斗口,巧妙麻痹作案人,把握时机进行反抗或逃脱其控制;理直气壮地对犯罪分子进行说服教育,晓以利害,造成其心理恐慌,迫其自动放弃;利用有利地形和身边的砖头、木棒等与犯罪分子对持或攻击,使其无法接近自己;注意观察,准确的记住作案人身高、体态、发型、衣着等特征,并尽可能留下记号,记住逃跑方向后及时报警;大声呼救,或故意高声说话,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第十五条 防性骚扰、性侵害。性骚扰主要是指一方通过语言的或形体的有关性内容的侵犯或暗示,给另一方造成心理上的反感、压抑和恐慌。性侵害主要是在性方面造成的对受害人的伤害。

消除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对一般异性的馈赠和邀请应婉言谢绝;对于不相识的异性,不要随便说出自己的真实情况;发现对自己不怀好意,动手动脚或者有越轨行为,要严厉拒绝,坚持揭发;及时向领导和老师报告;参加社交活动,与男性单独交往时,要理智地有节制地把握好自己,尤其应注意不能过量饮酒;把握时机,狠准地打击犯罪分子要害部位,乘机逃离险境;注意设法在案犯身上留下印记或痕迹,以备追查、辨认案犯时作证据;女生家教应特别注意,不轻易到家,以防上当受骗。

第十六条 预防火灾。 学生要注意用电安全,不准在教室、宿舍乱拉私接电线,使用电炉、热水器、电夹板等大功率电器,以免超负荷燃烧起火;不准在宿舍擅自使用煤炉、液化炉、酒精炉、点蜡烛等明火引发火灾;避免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在楼道堆放杂物;爱护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不能随意移动或挪做他用。

第十七条 防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因室外剧烈运动、野外实习、军训等活动不当引起的事故或骑车、驾车不慎而发生的车祸等。

平时要按时作息,深夜不外出离校;不到不安全的地方去学习、生活娱乐;加强心理咨询,注意心理健康;外出须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不要几个人并排走,不准在道路上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或抛物击车;穿越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天桥和地下通道,注意来往车辆,不要边走边打手机或随意招呼出租车;不坐摩的和超载或无证经营的车辆;不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和长途汽车;骑自行车不要载人,超车时注意前后车辆,不要互相追逐或曲线竞驶;参加体育锻炼和体力劳动以及教学实验时要提高安全意识,严格规范操作,有特殊体质和特定疾病要告知学院和老师,并办好相关手续;不违反校规,私自下江河池塘游泳或外出登山;不吃已过有效期的变质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提高警惕,增强防患意识,严防禽流感等病毒感染。

第四章  责任意识

第十八条 自觉爱护学院公共财产。学生对校内公共财产负有管理责任,应妥善爱护和使用。

第十九条 自觉爱护公共安全设施。违犯者赔偿经济损失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禁止下列行为:

(一)赌博;

(二)酗酒滋事;

(三)偷盗公私财物,敲诈勒索骗取钱物;

(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攻击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五)私藏管制刀具、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

违反上述规定行为之一者,给予学院行政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学生安全守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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