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考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关闭手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作为旷考处理(公认为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第二条 开考30分钟内不得离开考场,如突发急病者,可同意其离开考场,并在考场记录表中记录情况,作为办缓考的依据。
第三条 学生必须凭学生卡进入考场(在考试证丢失未补办之前,可用身份证代替),其它证件一律无效。考试时将证件放置于桌面上备查,不带证件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条 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必须自备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过程中不得互借用具(包括计算器)。计算器不得带有文字储存、外文字典功能。
第五条 开卷考试除必要的文具用品外,可以携带教师指定的有关书籍和资料。
第六条 草稿纸统一发给(不得自带草稿纸),草稿纸不够用,可举手申请补发,但第一张草稿纸应交回监考教师。
第七条 答卷前,应先在试卷规定位置处写好考生姓名、学号、班级。答卷时不得使用铅笔(作图、填写专用答题纸除外)。
第八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望、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纸条、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示意对答案,不准携带具有通讯、储存功能的电子器件进入考场,违者一律以作弊论处。由他人替考及替他人参加考试者,一律视为考试作弊,一经发现立即令其退场,并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考试前将课程内容写在桌椅上的,同样视为作弊。对于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者,监考教师有权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场。
第九条 考生答题若遇试题印制不清需询问时,应先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近后轻声提问,但对试题内容监考人员一概不予回答。
第十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拖延时间,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除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外,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作必要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交卷时应将试卷及草稿纸一并交回监考教师处,草稿纸不得有缺损。
第十二条 考生提前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大声谈论、发送短信息。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安静。若有违反者,监考人员有权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学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做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考场除监考、巡考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