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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浏览次数:6808   发布人:xsc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4日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办法》、《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称学生),指通过注册取得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学生须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原则,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对学生的处理或处分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处理学生申诉,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五条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系部、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以及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违纪和学籍处理的具体经办人不参加申诉处理委员会。

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代表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事件公正审查的。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回避决定作出后,应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本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听证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作出复查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决定、公告之日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诉范围包括: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对学生予以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的决定;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

  以上申诉,学生应当首先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不属于学校管辖的;

(四)对已经做出申诉复查结论重复申诉的;

(五)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次申诉的;

(六)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七)申诉书不符合要求,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分)决定(复印件)。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所在系、专业、班级、学号、住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相关证据材料;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分)决定的复印件;

(六)本人签名。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起申诉的,学校处理(分)决定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 三人以上(含三人)因同一事由提起的申诉,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参加申诉。

第十四条 学生可以自行或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学生提起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的,应出具申诉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的,限期3日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处理的争议或不在本办法受理的申诉范围内的事件,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或告知当事人可向有关机关或部门申请解决。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八条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做出受理决定的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之日起3日内提出包括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委员会经过调阅原处理材料、证据和有关部门的书面答复,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和查证,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和对事实核对清楚后,做出复查决定。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复查的,应按照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处理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诉、申辩的机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分)决定,同时告知申诉人和相关部门,原处理(分)决定即发生效力;

  (二)原处理(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分)明显不当的,提出拟变更原处理(分)决定的建议,并通知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重新处理。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复查结论,出具书面复查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复查的程序;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有关规定;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

  (七)作出决定的日期。

  学校无特别理由或新的事实、证据,应当尊重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意见;重新研究做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不得就同一事实加重对学生的处分程度。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不论采取何种复查方式,均应在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并在复查决定做出之日起3日内送达申诉人。送达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本人签收;

(二)在本人拒绝签收或不便签收时,适用留置送达;

(三)按申诉人亲自填写的申诉书中的本人通信地址邮寄送达;

(四)在学校网站公告送达,公告满1个月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安徽省教育厅提起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生向安徽省教育厅提起申诉,学校的处理(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五章   听证及程序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听证方式进行复查的,召开听证会议。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正当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三十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一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二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读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的部门委托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就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许可,听证当事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询问;

  (五)申诉人或申诉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三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阅读后签名或者盖章。对与陈述不一致的笔录,当事人可要求补正并签名确认。

第三十四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出具听证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中所列“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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