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教育公平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是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学校招生质量、维护学校招生良好声誉的重要保证。新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二条 复查范围及时间安排
(一)范围:学校当年报到入学的各类新生。
(二)时间:截至当年的11月底。
第三条 职责分工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在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采取统一组织,分工负责。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复查工作由招生办公室牵头组织,学生处、教务处及各教学系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第五条 对于延期报到考生进行重点复查。对在校期间提出更改姓名和身份证号的学生,各系、教务处应进一步复核,严格把关。对在复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上报,坚决清理冒名顶替者,切实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 对于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发现的异常情况,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复查领导小组对其进一步核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对存疑的考生,要认真与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学校适时向教育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报送新生报到及清退统计材料。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教学系党总支书记全面负责本系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为第一责任人,辅导员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因重视不够、责任不明、组织不力、核查不严,致使冒名顶替等违规违纪学生蒙混过关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入学资格复查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