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其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助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评选对象:学习成绩优异、综合素质特别突出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籍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且表现良好的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每人每年2000元、每人每年3000元、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获得上一年度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考虑:
1.上一年度综合素质测评班级名列前茅的;
2.参加社会实践表现突出的;
3.参加国家、省级、市级各种比赛获得奖项的。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励、奖次靠前者优先,奖次相同时分数高者优先。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申请年度内,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得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在受资助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降低、取消或追回资助。节余资助金,用于资助其他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
(一)弄虚作假,伪造经济困难证明或其他不诚信行为者,追回已享受的全部金额,并视其情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分;
(二)使用高消费物品等与贫困资助精神相悖者,或有抽烟酗酒等生活不节俭者,或接受的贫困资助未用于学业随意挥霍者,取消各类资助;
(三)因休学、退学等学籍变动者,视情况取消或停发各类资助;
(四)其他不符合资助精神的情形,视情节而定。
第九条 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校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各系成立评审小组,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
(一)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学校另行发布。
(二)各系成立评审小组: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评审小组”,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以各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由班级通过民主选举,遵循简单多数原则产生,学生代表一般不少于班级(或专业)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各系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工作程序:
(一)学校通过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有关文件精神、发放意义、评选条件和办法。各系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文件,使评选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工作人人皆知。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由学生本人对照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三)辅导员组织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人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初选名单,连同有关材料报所在系。
(四)各系按分配名额审议确定推荐名单,申请人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将确定推荐名单在系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议。
(五)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听取各系评审小组评议工作汇报,评审通过后在学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疑义后将评议结果提交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一)上级主管部门将国家助学奖学金划拨到位后,学校将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发放。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向全院同学公布监督投诉电话。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纪录。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国家助学奖学金资金的管理规定,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困、择优的原则,严格按评审程序操作,在评审的各个环节中,主动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