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为加强印章学院印章管理,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有效维护学院利益,杜绝不法行为的发生,对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一)学院各类印章的刻制均需由院长批准,由院办公室开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刻制。
(二)刻就的新印模,由学院办公室做好戳记留样保存,以便查验,并由学院办公室发文启用。废印模交学院办公室封存归档。行文启用新印章,要明确启用时间,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说明同时废止旧印,并在文末附上启用印模和废止印模。属业务专用章,要将行文抄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印章的保管
(一)学院行政印章、钢印、主要领导人私人公务印章由院办公室保管。
(二)院党委印章由党委指定的专人保管。
(三)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四)印章必须加锁保管,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三、印章的使用
(一)各部门和单位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院内使用;凡以学院名义对上、对外行文,只能加盖校印或学院办公室印。
(二)经院领导同意签发的,以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名义对外发出重要文件,须加盖院党委印章或行政印章。
(三)部门起草的以学院名义外发的函件,须经学院办公室主任审查后方可用印。
(四)经常性业务报表等需用院印和院领导印章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或电话联系后,方可用印。
(五)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包括工作证、学生证、各类毕业证书、肄业证书、结业证书、退学证明、毕业证明书、进修证明、招生录取通知书、聘书等)均需有关主管职能部门审核认可,由专人到院办用印。特殊情况须经主管院长同意。
(六)涉及多个部门对内、对外的材料需用院印时,相关部门应事先协商一致,经院学院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方可用印。
(七)正、副院长交院办公室保管的私人公务印章,除已经其本人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本人同意。
(八)涉及学院重大利益的有关合同、协议书等的用印,必须经院长批准。
(九)重大党务活动的用印,必须经院党委书记批准。
(十)学院印章不能带出院外使用,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院办负责人批准,由院办公室人员携带前往,用后立即带回。
(十一)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公文纸、信纸上盖印。
(十二)印章一般应在上班时间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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