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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依法兴办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
浏览次数:7844   来源:安徽教育网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31日  【字号

     日前,省教育厅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教育系统结合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认真学习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7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求各级政府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鼓励出资、捐资办学,促进社会力量以独立举办、共同举办等多种形式兴办教育。省政府《意见》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点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教育等领域和行业,并全面放宽民间投资领域,坚持“非禁即准、平等待遇”的原则,确立民间投资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凡是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的投资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开放的领域,不得单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凡是给予国有及外来投资的政策待遇,民间投资同样享受。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上来,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教育,实现民办教育的快速发展,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对教育的需求,推动我省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加快我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结合安徽实际,我省对民办教育的鼓励、扶持政策不断丰富。民间投资兴办民办学校,其校舍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公益性事业用地办理,并减免相关规费。落实对民办学校的人才鼓励政策。鼓励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人事档案由当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工龄可连续计算。落实公共财政资助政策。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应按协议获得教育经费补助。各级政府可采取出租或出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多种措施对民办职业院校予以扶持。民办学校资产不改变用途的,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鼓励各地制订和实施地方性优惠政策,支持民间投资兴办民办教育。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奖励办学投资大、规模大、办学质量高、社会效益好的民办学校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依法保障民间投资兴办的民办学校及其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学生与公办学校的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其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升学就业、社会资助、乘车优惠、评先选优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资助政策和资助标准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在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减免考核内容、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等方面要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民办学校教职工在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申请国家或者本省、市设立的有关示范学校、科研项目、课题研究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权利。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获得毕业生学位授予资格和教师职称评定资格。

    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做实施《教育规划纲要》的促进者、实践者,做学习贯彻省政府《意见》的带头者、协调者,千方百计优化发展环境,协调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金融、产权和社保等政策。积极探索民办学校非教学资产作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向银行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鼓励、支持民间投资以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兴办高等教育、高中教育、幼儿教育、职业教育等各类非义务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特别是到贫困地区和教育资源短缺地区办学,进一步增加与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区域教育协调发展。特别注意引导民间投资兴办职业教育学校,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鼓励民办高等职业院校举办中等职业教育;鼓励民办学校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

    《教育规划纲要》同时强调“依法管理民办教育”,通知要求,我省民间投资兴办的民办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切实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依法办事,民主管理,规范运行。通知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民办学校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加强素质教育,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要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防范办学风险。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要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办学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考核评估与指导,引导其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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