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信箱  |  院长信箱  |  联系我们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首 页 学院概况 信息公开 机构设置 教学科研 专业设置 招生信息 就业创业 学生工作 党建文化
信息公开
快速导航
您当前的位置:首 页 - 校务公开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章程(2018年修订版)
浏览次数:27423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9月30日

 

(2015年10月13日经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审议通过,2018年9月5日经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进程,保障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促进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与校址、网址

    学院中文名称: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英文名称:Hefei Institute of General Professional Technology.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888号

    学院主页:http//www.hftyxy.com

    第三条  学院性质

    学院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由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举办者”)出资举办。业务上接受安徽省教育厅的指导。

    第四条  学院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及学制

    学院是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等专科学校,采用全日制办学形式,学制为三年或两年(3+2培养模式),同时兼顾与所办专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五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学院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法定代表人由院长担任。

    第七条  学院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师生为本,机电为重,技能为长,就业为上”的教育教学质量方针;坚持工学一体,校企合作,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以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为主体,积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机械制造业及其他相关行业培养高素质技能型实用人才。

    第八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管理。

    第十条  学院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社会经济及制造业发展的需求,自主确定和调整办学方向、专业设置。

 

第二章  学院与举办者的关系

    第十二条  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审核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考察任免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成员、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批学院经费使用预算、计划、人员工资及津贴。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所配置的资产。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院章程管理学院。

    (二)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专业结构。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举办者核定的办学规模,在省教育厅指导下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学院招生计划,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学、实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九)依法与国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根据学院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适时确定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一)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依法管理和使用,管理、使用学院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依法依规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院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党委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党委。党委设书记1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明确分管纪律检查的党委成员。

    第十八条  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学院党委接受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的领导,是学院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院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平安,团结和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推进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二)按照《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事规程》和《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程》,领导研究制订学院改革发展稳定战略、重大管理事项,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委对中层以上干部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院务会推荐提名人选;会同院务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形成决议。

    (四)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五)加强学院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学院党委由学院党员大会选举并经上级党委批准后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党委和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完成办学任务。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

    (二)召集和主持党委会、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

    (三)主持制定党委工作计划,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检查学院党委工作计划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负责协调学院党委、行政、群众组织之间的关系,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六)负责抓好党委班子的自身建设,组织理论学习,召集民主生活会,做好委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代表党委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党委的换届选举工作。

    (八)组织审议及修订学院章程。

    (九)按规定应当由党委书记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院、系部(处室)二级管理。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适时确定和调整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履行管理、保障和服务等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由学院举办者依法任免。学院设副院长2-3人、院长助理2人,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院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工作,实行院长统一领导、副院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其职权和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订基本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条件保障和各类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组织制订部门工作职责;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组织程序和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筹措办学经费。

    (六)提议并实施学院章程的制订和修订。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  院务会是学院行政议事的基本形式。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和院长助理组成。涉及系部(处)或职能部门相关问题时,可安排其主要负责人或院领导指定的有关人员到会汇报情况。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五条  院务会决定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院务会议题范围

    (一)学院建设、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二)学院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后勤、基建、人事、财务、安全保卫、外事等工作中与学院全局有关的重要问题。

    (三)学院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协调的问题。听取各行政职能部门的重要工作汇报,分析学院形势,检查总结工作。

    (四)传达贯彻上级单位的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事项通报,落实具体措施。

    (五)其他需要由院务会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院务会会议纪律

会议的议决事项,除按规定履行职能及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决情况。会议讨论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同意见不得外传。

    第二十八条  院务会决议的传达与督办

    院务会议定的事项,会后由办公室负责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给有关单位,或由会议主持人授权传达。会议议定事项由有关单位落实,办公室负责督办。议定事项的办理情况和结果,由办公室定期向院长作出汇报。会议记录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包括拟制议题、制发通知、进行会议记录、起草会议要求制发的文件等。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

    (三)对学院和职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宣传与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按时参加职代会活动,执行职代会决议,完成职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主动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协助做好群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坚持“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学院重大决策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公开,在决策过程中应听取群众组织的意见。

下列重大事项,决策机构应当事前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

    (一)关系学院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师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院管理制度是规范学院运行机制和机构设置,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科研秩序、社会服务秩序、工作生活秩序、校园安全秩序并要求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师生员工共同遵守的规则和办事规程。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依据学院章程,按照规定的程序,制订管理制度。

    学院党委、院务会审议通过的、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管理制度,是学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院基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院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订按照公文处理办法进行。

    第三十五条  学院的各个部门、每位教职员工和学生都必须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保证规章制度的实施。

 

第五章  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育教学是学院工作之重。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分级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建立健全统一的教育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学院的其他工作服务和服从于中心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不同学科和专业的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及青年教师代表组成,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下设秘书处挂靠在教务处。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院教育教学发展规划,教学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的建设和培育计划,推荐申报省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

    (三)审议专业规划、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建设等重大教学工作,推荐申报新专业。

    (四)审议并推荐学院各项教学成果奖项。

    (五)审核学院相关部门和机构组织的教学管理检查、评估结果。

    (六)仲裁协调教学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评判、处理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院各级教学部门根据学院的规划、规定或者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二)制定设置本系部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四)负责本系部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本系部社会服务活动。

    (六)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专业设置

    学院根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社会发展需要和对职业技术人才的需求,充分合理利用和提高教育资源利用率的原则,在保持重点优势专业的同时,逐步在现有专业范畴内设置相关相近专业,或根据发展和特殊需要开设新的专业。学院以专业建设为核心,紧贴区域经济与行业发展,布局重点建设专业,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院整体办学水平的提高。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需要,自主制订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善于教书育人和富有创新精神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四十四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合同制: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院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九)学院规章制度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学院规章制度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七章  学生及学生组织

    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活动。

    (三)申请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学院规章制度确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助学贷款的相关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学院规章制度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六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学生学费收入、国家财政项目拨款及社会捐赠、学院举办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给予的支持。

    第五十九条  学院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拥有使用管理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院徽、院旗、院歌

    第六十四条  院徽标志由学院首字母TY与半圆组成,TY设计为鸿雁高飞图样,半圆设计为旭日东升图样,整体寓意学院奋力向梦想展翅高飞,颜色为红蓝相间组成学院标识色,如下图所示:

 

 

 

    第六十五条  学院院旗为蓝色的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院徽,下方为学院的中英文名称。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职代会、学院院务会审核通过后,上报举办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实施。

    第六十七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学院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由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生效之前制订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打印 』※ 收藏此页 ※『 关闭
院长信箱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返回首页  |  诊改复查专栏
版权所有: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皖ICP备14000465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3687号
院办公室:0551-65335807 招生办公室:0551-65319638/65335652 传真:0551-65313862 地址:合肥市长江西路888
您是本站的第 7140056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