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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27166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持本院录取通知书及准考证等有关文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缴费和注册手续。注册后方可取得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提前向教务处请假,经教务处批准,方为有效,假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批准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应征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新生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短期治疗可恢复健康者,可向学校申请,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2年,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医药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于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检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按当年入学新生处理,编入同专业参加学习。

    复查不合格,可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两年,逾期不办理申请或保留入学资格满两年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如入学当年原专业停招,经学校批准,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必须于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视为非在册学生,如发生任何意外,学校概不负责。

    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必须事前向所在系请假,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不能缴纳学费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七条 学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各门课程和实验、实习、岗位操作、社会实践等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生都必须认真完成,参加考核(考试或考查)。对学生的考核成绩,学校均记录在案,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成绩向学生公布。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均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课程考核方式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内容来确定,考核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确需改变考核方式的,由系(部)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决定。每班每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为3-4门,原则上不超过4门,其余课程安排考查。 

    课时较多的跨学期考试课程,第一个学期可安排考查,第二个学期安排考试。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载,60分为及格。考查课和实践性环节单独设课的成绩以五级分制[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30分)]记载。

    学生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测验、实践环节、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教师评定成绩。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体育课原则上不能免修,学生确因体弱、体残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须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系、教务处审核同意,办理免修或免试手续。

    第八条 考核不及格者必须参加学期补考,补考时间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补考的各项要求和记分方式与原考核相当,成绩按卷面加平时成绩记载。学期补考不及格者须参加毕业补考,毕业补考在毕业前进行。有实践环节的课程必须在补齐所缺部分的条件下,才可补考。

    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记载,并在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第九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学生考勤管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五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可视为平时考核不合格,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课终考核;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无故缺课的学生,平时考核也可视为不合格,也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以上两项视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机会。学生未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不得参加本门课课终考核。补齐后方可参加一次性补考。

    (三)学生因病住院,或因公和其他个人特殊原因可以申请缓考。考前一天学生到辅导员处填写《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经辅导员和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的考试与学期补考同时进行,成绩按卷面加平时成绩记载。学生在课程开考后办理缓考者一律无效,作旷考处理。

    (四)擅自不参加考核(包括申请缓考未准)和考核迟到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的学生皆以旷考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以“旷考”记,不予参加学期补考,只能参加毕业补考。旷考性质严重的按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五)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严禁考核作弊。学生在课程考核时违纪作弊,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为无效,除成绩记载注明“作弊”字样外,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后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经所在系、教务处认定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申请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审批。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根据参与的时间和取得的成绩,由教务处和就业办组织认定后,可免修相关实习实训、创新创业教育等实践类课程,并计入学业成绩。

三、升级与留级

    第十二条 学生完成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每学年补考后不及格课程低于四门者,准予升级。

    第十三条 学生课程考核经补考后每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者,应予留级;超过四门者原则上应予劝退。留级或休学前已修课程中,成绩在合格分以上者可在授课前到辅导员处填写免修、免试申请单,经辅导员签署意见,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办理免修、免试。

    第十四条 留级的学生,如原专业当年停招,经学校批准后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五条 留级学生在办理留级手续时,须按新班级的收费标准重新核定缴纳学费。

四、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可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八条 因不测事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继续在原专业学习,但仍可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办理转专业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参照《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办理转学的条件和具体程序参照《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未办理相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

五、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者。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到辅导员处填写休学申请单,经辅导员、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办理休学。

    第二十六条 办理休学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期间不得参加学校的考试,擅自参加考试其成绩无效。

    (五)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向所在系申请复学。符合条件的,学校方可同意其复学。申请继续休学的学生,经审查符合条件者,方可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创新创业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学生可申请休学创新创业,每次申请休学时间为1年,期满可申请继续休学,申请休学时间累计不超过两年,期间可申请复学。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应遵纪守法,其间发生的任何意外或个人伤害事件和后果均由学生个人或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持休学证明到所在系填写《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经辅导员、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复学。

    (二)复学学生编入相同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按新班级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如同专业停止招生,则安排在校内其它相近专业学习。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

    (四)休学期满后一个月以内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学生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六、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者。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申请退学的学生,须由学生本人申请,家长签字,到辅导员处填写退学申请单,经辅导员、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院长批准后执行;因成绩不合格或处分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系主任签署意见,经职能部门审核,报院务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取消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办理退学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办理退学的学生,须在退学通知或处理文件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在校学满一年以上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和已修合格课程的成绩单;不足一年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和已修合格课程成绩单。

    (三)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6年,参军入伍学生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休学创业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2年。

    凡是本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在德育、智育、体育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符合培养目标,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水平者,经毕业资格审核后,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进行在线即时电子注册,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先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经毕业补考后,仍有课程考核未通过者;

    (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两次考试作弊者,不予参加毕业补考。

    按结业处理的学生,可在毕业后半年内向学校申请补考,经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结业换发毕业证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并填写《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结业生结业证换发毕业证申请表》,辅导员、各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签字后,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后,经本人申请并填写《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肄业证书申请表》,辅导员、各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签字后,给予发放肄业证书。

八、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并登报申明后,填写《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明书申请表》,辅导员、各系负责人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签字后,办理毕业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仅限办理一次。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二条 学生的学历证书应由本人签领,委托领取应当出具委托书和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九、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参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相关章节及我院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已注册入学的学生不论何种原因中途离校辍学者,书籍和已发用品归个人所有,费用一律不退。

    第四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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