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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收费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27904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各类学生收费管理工作,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校学生在院期间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学生按规定缴纳的学费等各项费用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金来源,是维护学校正常运转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学校实行完费注册制度,全体在校学生须在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后方能注册取得学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收费,是指收取学校在校学生按国家规定应向学校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代收的教材费、体检费等费用。

第二章   收费工作程序

    第五条 新生收费。

    (一)建立新生个人帐户。根据招生录取工作进度,招生办公室及时提供已录取学生的相关信息。

    (二)确立新生收费数据库。收费管理部门按确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建立新生收费数据库。其中新生书本费按统一标准预收。

    (三)学生收费信息的公布。收费管理部门及时统计学生缴费情况,并通报至各系及有关部门。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相关工作。

    各系应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并做好经济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国家助学贷款到账后,应及时按实际金额整理并转收费管理部门,收费管理部门负责将学生已到账国家助学贷款数据与学生应缴款数据关联,转缴学生欠费。收费管理部门负责将学生国家助学贷款余款定期退入学生个人账户内。

第三章   退费工作程序

    第七条 退费。

    (一)退学。

     1.学费:每学年以十个月或三百天计,在校时长不足半个月或十五天的退全额学费、大于等于半个月或十五天且不足一个半月或四十五天的退九个月学费,以此类推。学生的在校时长以教务处出具的《退学证明》为准。

     2.住宿费:在校时长不足一个月或三十天的退全额住宿费、大于等于一个月或三十天的住宿费不退。学生的在校时长以教务处出具的《退学证明》为准。

     3.教材费:按实结算。学生的教材费总额以图书馆出具的《离校生教材费使用说明》为准。

     4.体检费:按实结算。学生的体检费使用情况以学生处出具的《学生体检情况说明》为准。

    (二)休学。已缴费的学生办理休学,可自愿申请退费。需退费的参照退学退费标准处理。

    (三)如遇其他特殊情况,可尽量参照以上各条执行。

第四章   复学收费规定

    第八条 复学。

    (一)休学复学。

    1.学费:每学年按十个月或三百天计,剩余教学时长不足半个月或十五天的免收全额学费、大于等于半个月或十五天且不足一个半月或四十五天的收取一个月学费,以此类推。学生的复学时间及剩余教学时长以教务处出具的《复学证明》为准。

    2.住宿费:剩余教学时长不足一个月或三十天的免收全额住宿费、大于等于一个月或三十天的收取全额住宿费。学生的复学时间及剩余教学时长以教务处出具的《复学证明》为准。

    3.教材费:复学至大一或大二的,参照本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全额教材费。复学至大三的,按实收取,学生的教材费总额以图书馆出具的《离校生教材费用使用说明》为准。

    4.体检费:复学至大一的,收取全额体检费。复学至大二或大三的。免收全额体检费。

    (二)退伍复学。参照休学复学收费标准处理。

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收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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