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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27356   发布人: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按照自愿、自主、自发原则,善用网络技术和新媒体,开展主题鲜明、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线上和线下课外活动,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团委履行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 社团联合会配合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引导、服务和联系,其主要负责人由院学生会负责社团工作的学生干部兼任。

第三章   成立、注册、年审和注销

    第七条 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团委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5名及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自愿接受社团联合会指导和社团联合会的管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 有固定的挂靠单位,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或学术研究职能的学校正式机构,例如专业教研室、党总支、团总支等;

    (四)有至少一名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

    第八条 社团的成立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填写《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新社团成立申请表》并上交基础材料一份。基础材料包括申请报告、发起人名单(签名)、简历、挂靠单位意见及指导教师的鉴定意见;

    (二)递交新社团成立申请表后,社团联合会对上报资料进行初审,对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进行讨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团委;

    (三)团委在收到社团申请成立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筹备的决定;

    (四)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五)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团委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六)领取并填写《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社团学期注册表》。

    第九条 批准正式成立的所有社团实行注册制度,注册时社团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的材料包括:《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新社团成立申请表》、社团申请基础材料、《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社团联合会社团学期注册表》、社团章程、社团申请的批复材料等。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影响民族团结和校园稳定;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或主要负责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

    (五)没有明确的活动范围,无有别于其他社团的特色品牌活动;

    (六)批准成立期限届满,社团的人数未超过20人;

    (七)没有以社团形式开展活动之必要的;

    (八)以营利和商业经营为目的;

    (九)其他不适合成立学生社团的。

    第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或其他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团委组织对登记并注册通过的所有社团实行年度审查制度。

    (一)年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年审内容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工作开展情况、指导教师情况、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三)依照《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奖惩办法》,对年审不合格的社团,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对运行良好的社团,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须向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团委,团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外,团委对其进行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相关规定:

    (二)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

    (三)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四)分立、合并的;

    (五)社团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经提醒仍不整改的;

    (六)未按期注册的;

    (七)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八)其他原因须注销的。

    第十五条 各社团每学年招收新会员工作必须在社团联合会的统一部署下进行。不得自行安排招收新会员。社团在完成招收新会员工作后,需在一周内将会员招收情况、会费收缴情况等材料交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六条 已申报成立、但尚在审批之中就开展活动的准社团,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取消成立资格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社团,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性质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必须是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学生,不接收校外人员参加。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应当定期注册,按章程缴纳会费,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社团的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做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活动,审议社团的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按照程序通过会员大会民主选举,经社团联合会通过、团委批准后产生,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社团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在校期间曾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正式注册的在职教职工;聘请教师作为社团指导老师须经教师本人同意,不得超过三名。指导老师是社团活动第一安全责任人,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要能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论证,对社团具体工作进行指导;指导老师一经确认后,不得随意更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书面解释,经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一条 团委对社团聘请顾问、成立分支机构等实行审批备案制。

    第二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建立联合团支部,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团籍的社团负责人兼任,联合团支部在团委的管理指导下,按《团章》有关规定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团员示范作用。

第五章   活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须经指导老师同意、社团联合会复核,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按要求上交活动策划或填写《活动申请表》,并附活动经费预算,报团委审核批准。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对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有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学生社团除递交活动申请报告外,要递交完整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预算方案、安全预案等,团委上报学校相关部门对活动进行审核,批准后方可组织开展。

下列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一)与校外团体、单位联合举办的活动;

    (二)活动地点在校外的活动;

    (三)需筹集经费(如社会赞助)的活动;

    (四)有涉外因素的活动。如涉及外籍人士的讲座、报告、活动等;

    (五)涉及政治敏感性、外来文化传播、宗教、民族等问题的活动;

    (六)室外群众性集会、沙龙及研讨会等活动;

    (七)其他需要向上级汇报说明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应主动通知社团联合会并接受对活动的考核。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须及时将活动安全情况报告社团联合会,同时认真做好活动总结,并及时将活动总结及照片交社团联合会存档备查。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举行活动,未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和不遵守学生社团活动规程,视情节轻重,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并对其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重大活动经社团联合会上报团委批准外,社团会员在社团活动与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发生冲突时,一律不得请假。因擅自参加本社团活动而不上课者,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按旷课论。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的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原则上企业、社会机构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需冠名,须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注重培养社团成员的网络文明意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向上向善正能量。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主要活动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正当的社会资助和会员会费等合法渠道,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社团集体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一)学校拨款:社团举办全校性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可以向社团联合会立项申请经费。申请者必须在工作实施之前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活动的主题、目的、内容、人数(或参与对象)、时间、地点、经费预算和来源上报社团联合会审核,经社团联合会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社团活动结束后,须向社团联合会递交活动总结、费用使用情况说明(包含符合报销要求的相关票据)。

    (二)会员会费:社团会员会费每年收缴一次,收费标准为20元/人。会费交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

    (三)社会赞助:学生社团经学校批准后,可接受社会赞助。赞助单位必须是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第三十一条 社团联合会设立财务部,负责管理社团联合会及社团账目。要建立完备、正规的财务使用管理制度,社团联合会内需学期内定期向全体社员公开账目。

    第三十二条 团委、社团联合会将对各学生社团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学生社团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以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及社团名义寻求社会赞助;

    (二)寻求社会赞助过程中损害学校、团委、社团联合会和社团形象;

    (三)虚报赞助单位赞助经费、物品;

    (四)暗中收受回扣;

    (五)其他弄虚作假、违反学校、社团相关规定的;

    (六)欺骗社团联合会虚报会员人数。

    第三十三条 对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社团,社团联合会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直至注销该社团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社团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

    第三十四条 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民族、社会、学校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第三十五条 社团印章

    (一)社团不得私自刻制及拥有印章,社团印章为无效印章,没有法律效力。私刻印章的社团,社团联合会有权予以该社团警告直至取缔处分;

    (二)社团开展活动、颁发奖状、对外联系等需要加盖印章时,统一到社团联合会办理盖章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外宣传

    (一)经社团联合会同意,学生社团可以制作会员证卡等物品,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和会员证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二)社团接受或邀请社会媒体采访时必须得到社团联合会和团委同意方可进行,采访内容仅限于社团活动本身,被采访者须客观、实际,不可以渲染夸大,更不可歪曲事实;

    (三)社团活动悬挂宣传条幅、摆放宣传展板时要遵守团委有关规定及社团宣传工作规范。社团张贴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张贴通知、广告的社团活动视为违规。

    第三十七条 对外联络

    (一)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社团联合会和团委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由社团联合会开具介绍信;

    (二)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个案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学生社团,其他学生团体参照此办法。

    第四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本暂行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

 

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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