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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职业技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21286   发布人:admin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6日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创建“平安校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实训场所以及英语听力语音室。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系、部、实训中心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院实验室安全的院领导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院各系、部、实训中心主任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安全工作。其职责为:

  (一)组织成立各部门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

  (三)组织、协调、督促所属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四)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

  (六)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评价、审核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的使用者是本实验室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实验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学科的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其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 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健全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 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 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四)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须明确各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 各系、部、实训中心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部门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与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一)学院以及各系、部、实训中心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检查和督查。存放危险品等重点安全部位要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对可能发生的危及安全的各种紧急状态,如火灾、爆炸、腐蚀性液体倾洒、有毒气体泄漏、辐射损害、电击损害等,分类建立紧急处置预案。

  (二)各系、部、实训中心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落实责任并切实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向学院、研究院和消防、公安部门报告。对隐瞒不报、迟报、漏报或弄虚作假者,将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  学院在实验室安全管理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即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不到位,且出现安全事故的部门,学院将追究部门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根据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处分;取消该部门当年所有评优资格;取消事故直接或间接责任人两年内申报职称、科研项目的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多次违规的学生可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因违反实验室规定导致安全事故的,给以记过、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将依法追究肇事学生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系、部、实训中心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订相应的实验室管理细则或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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